看看传播“私密小视频”的后果【T00ls法律讲堂第七期】

2016-09-19 10:15:08 61 26102 8

刑法第36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淫秽物品”的定义,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第二款、第三款对淫秽物品做了排除性规定,即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今天给大伙一个接地气的交流,主题就是传播淫秽物品方面的法律责任(仅为法律交流,请各位依旧保持童心)。



另外为了进一步理解该罪的构成,本文依旧举例释法(如有雷同、纯属BUG)

首先大伙先了解一下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定义:

刑法第36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淫秽物品”的定义,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第二款、第三款对淫秽物品做了排除性规定,即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案例1:
被告人5027、7487二人一同建立了某网站,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淫秽视频、图片文件,吸收包月会员和“影币”会员,并采取收费或点击广告获取其网站“影币”的下载方式,使其网站上的淫秽视频、图片共被下载、浏览7万多次,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5027、7487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特征明显,其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客观上也实际取得了非法利益。
虽然5027、7487所经营的网站上的收费制会员仅13名,并未到到够罪标准,其让网站浏览者通过点击广告获取网站“影币”成为“影币”会员,今儿利用“影币”在线观看或下载淫秽视频、图片,实质上是通过增加广告点击量及扩大淫秽电子信息的影响范围,来实现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的目的,故本质上还是属于“传播”的行为方式。
因此认定被告人5027、7487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正确。

法律:
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解释》规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淫秽电子感悟、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1至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1至6项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这个规定,色情网站的实际点击数如果达到25万次以上,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2:
6514和5613是一个有着229人的微信群里的成员。尽管入群较晚,但为了吸引各位成员,建立自己的“老司机”地位,互相炫耀斗车,寻求刺激,博大家一乐,两人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在群内分别转发了近50个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传播了近400件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被点击数达到2万人次。2015年11月二人分别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和两年。拿到刑事判决书后,6514和5613彻底懵逼了,一直认为其只是为了搞笑争夺谁是最佳炮王,并没有牟取经济利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更可悲的是群主001平时一直忙于打理发廊的生意,群里的成员6514都是其发廊的客户,001不愿意扫大家的兴,同时担心顾客流失,便一直撒手不管。至公安机关查证,该群有成员229人,共发布淫秽视频534个。2015年11月,群主001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可他始终不明白,自己从未发布过淫秽视频,为何要被判刑?

法律: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数量达到上述列举8种情形的前5种规定标准的2倍以上的,或者数量分别达到5种情形的两项以上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001作为成员达229人的微信群主,明知成员间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却没有及时告诫、治理、清除相关视频或将发布者踢出群,更没有向有关机构或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作者

徐昊律师54篇文章193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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