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拟明确信用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

2017-04-21 14:11:29 6 2030

4月20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在总则中增加了“信息安全和信息保护”的规定,明确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

4月20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在总则中增加了“信息安全和信息保护”的规定,明确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

保障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一审中有意见提出,对自然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应当体现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的全过程,建议条例对自然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共同适用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还有的代表认为,今年在全国人代会会议上通过的《民法总则》,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做了新的规定,建议在条例中予以落实。

对此法制委员会认为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各类民事主体的信用信息,都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

二审时草案修改稿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原则,确保信用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同时在草案有关“个人隐私”的规定后增加表述“和其他个人信息”体现对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各类个人信息的保护。

针对有委员提出的条例能适度区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不同的法律保护规则的建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法律对自然人和企业这两类主体信息的收集原则和保护程度也有差异。《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也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为此,草案第15条增加一款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企业的有关信息。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自身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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