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T00ls法律讲堂第二十八期】

2020-06-10 11:30:00 4 1849 1

依照《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互联网企业,如网络接入商、域名注册服务商、搜索引擎、社交软件、电商、支付、直播以及各类提供信息内容的网站。

随着国家对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导致信息系统被破坏的行为或黑色产业链上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制裁,故刑法修正案九在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增加了一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因为该罪名在互联网行业中的涵盖面较广,故徐昊律师就该罪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行业从业人员给予普法。

首先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是针对所有的公司或个人,但是依照《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互联网企业,如网络接入商、域名注册服务商、搜索引擎、社交软件、电商、支付、直播以及各类提供信息内容的网站

其次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是具有前置条件的,即“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里的着重点有两个,一个是监管部门,二是拒不改正。其中监管部门是应当指公安、网信办等具有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非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其次责令的方式应当以明确的文书形式提出,而非口头通知。最后拒不改正是建立在合理的期限内有无应对要求作出改正,如果期限不合理或整改方案不合理,则也不应该满足犯罪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经责令后按照要求予以整改,仍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应当构成犯罪。



最后就是入罪门槛,本罪的行为主要有四款: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违法信息)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信息泄露)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影响破案)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它)


《解释》对以上做了明确规定,大致如下:

对“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有七款:主要针对违法信息(视频文件和其它文件不同计算标准)的数量和传播的人次(依照人数或者点击数计算);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八款:信息主要为用户信息的数量(公民个人信息)和是否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以及危害社会秩序;
对“情节严重”的有五款。主要是案件的性质(重特大案件和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和影响破案的次数(比如IDC和支付,经常出现影响破案的事情);
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七款:主要是日志不留存的,未实名登记的,二年内多次责令不改正的,只是网络设施或信息被用于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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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昊律师54篇文章193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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