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卡棋牌的法律分析【T00ls法律讲堂第三十二期】

2020-10-10 12:17:27 13 3504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疫情期间,许多互联网产品爆发,如线上医疗就诊以及在线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等等,当然随之打发时间的游戏、社交等产品用户也有所增进。今天这里和大家聊一聊棋牌游戏产品中的房卡棋牌,聊聊这种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这也是近些年常触及刑罚的产品模式,特别是近两年某聊社交软件被抓后。



房卡类棋牌的发展应该有四年了,我印象中最早的是闲来和兴动,起处这类棋牌的核心产品是围绕麻将,也就是将线下的麻将馆转变到线上,将组局游戏线上迁移,用户之所以沉淀深、留存高,我觉得主要是三点:
一是跟随移动支付的发展满足了输赢结算的便捷快感;
二是随社交产品的发展满足了可以选择赌博对象的信任感;
三是随着流量成本低速度快的发展满足了随时随地线上娱乐的可行性。


可以说这种解决用户强烈需求的模式创设是了不起的,传统的银商模式被局头模式所替代,许多产品方傍地方名人和社会名企,在地方以体育竞技的名义组织各项活动,大大提升了用户粘性。
不过作为法律人,还是要坚守一下法律的正义,对此作出中立的评价。
房卡麻将逐步扩充到斗地主、跑得快、牛牛甚至到捕鱼等多个游戏类别,不得不认可模式的受欢迎程度。我们将模式内容介绍,逐步分析:
该模式主要内容有产品、社交群、代理商、用户、房卡等。

产品方:也就是棋牌公司,针对推广区域选择当地热门的游戏,整理好游戏玩法,形成开发文档,结合房卡的模式,交付技术人员进行开发,大多数产品方是单纯的技术方和运维方,许多产品是产品方与地方推广能力较强的公司予以合作运营的。
代理商:游戏产品的外部推广渠道,有的分成几级,但大多数是个体户,一般是爱好棋牌且想靠此产品挣钱的人,也可以称之为局头,优质的代理商可以有效的将百名用户组织到一个社交群内,然后孕育一个随时可以开局的游戏环境。
房卡:用户进入或开设房间参与游戏的凭证,大多数产品是通过金钱购买,一般是一元钱一张,这也是大多数代理商的主要收益。
开房:用户在游戏内设置游戏的玩法后开设一个房间,房间会有相应的数字房号,其它玩家可以通过输入数字房号进入房间,也可以点击开房人发送至社交群内的链接进入房间。
社交群:游戏玩家的集中营,一般初期是代理商拉来的朋友同学等人组成,慢慢的朋友带朋友,同事带同事这样的人带人,逐步扩大规模。一般代理商是社交群的群主,会负责审核进群人员。
结算:每局游戏结束后,会有一个结算表,对应参与玩家的输赢情况,玩家依照该结算表和事先约定的比例兑现输赢,输赢以各类移动支付方式完成。
金币:一些产品方为了留存小白用户或者暂时丢失群组织的用户,会设置金币场,金币由玩家购买,供玩家娱乐消耗,但基本都禁止回流。


对以上有个概况了解后,结合法律来看:
首先,产品方如果单纯作为技术开发方,其负责内容仅为技术开发、UI设计、服务端运维等与技术有关的工作,而不参与运营方的任何工作,不知道运营方的实际运营现状,仅收取固定金额的开发费或维护费,则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收费依照运营收入进行分成,且分成金额较高,或者深入运营方的管理特别是市场渠道的管理,则可能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是当运营方涉及开设赌场时的共犯,也可能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则需要看两个主体之间的实际合作情况来做出不同判断了。(这里无法全面分析)
其次,代理商利用房卡产品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是该模式涉赌犯罪的主要干将,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基本都是代理商完成的,因为产品自身具有封闭的局限性,用户完全依托代理商集拢,也就是代理商决定了他的群里输赢大小和人员规模,甚至有些代理商通过抽头渔利,所以针对赌博严重的游戏社交群,这样的代理商被予以刑罚是必然的。
当然刑法是具备谦抑品格的,对代理商也需要做个排除,对于同事或朋友之间,为了赌博娱乐组成的游戏社交群,由其中某人对接产品成为代理商,群成员目的一致,都是为了节省房卡钱,且该代理商并未以此牟利,则不应当被予以开设赌场刑罚,涉嫌赌博的,应当以此予以处罚。
最后,针对用户,应当按照输赢的大小结合所在地区的法规,决定是否予以赌博治安处罚。低于规定金额的小彩头娱乐,不视为赌博。
(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分析,时间原因,无法全部展开,遇有问题,烦请详细留言,我会尽快做出回应的。)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公安厅新的《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
明确赌资500元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赌资2000元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赌资5000元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明确对一年内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一律适用5日以下拘留处罚;
对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从重处罚;
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同样从重处罚。

关于作者

徐昊律师54篇文章193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评论13次

要评论?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 TOP1
    2020-10-10 14:56

    棋牌还真不一定能定性赌博罪,那像qq斗地主也能说是赌博了像之前的四川麻将都有文网文备案,只要是娱乐行为就是合法的,现在取消了棋牌一类的文网文就属于涉黑灰了量刑条件是看是是否以真实法定货币参与赌博的行为以及平台是否存在以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渠道所有环节里面只有提供结算环节才能叫做犯罪

  • 13楼
    2023-5-13 18:31

    如果是在澳门这个合法吗? 就是好奇

  • 12楼
    2021-3-17 23:40

    主要还是看肥不肥,肥就必须割你,而割你的办法,N种。。。。。。

  • 11楼
    2021-1-24 21:05

    里面满满的套路 大部分都带控胜率的

  • 10楼
    2020-10-12 23:11

    目前我接触的形式就是, 房卡模式:纯房卡,平台只出售房卡。平台内有俱乐部但是输赢金额全由人家微信群内结算 这种的基本上没事 积分模式:平台出售房卡,并且俱乐部内由积分模式,并且还有合伙人分成模式的这种基本上就死翘翘 目前很多平台后台带控制,这种不用想都是按诈骗罪来判处

  • 9楼
    2020-10-12 22:21

    主要看做得大不大,大的人家就逮你,包你是犯罪。

  • 8楼
    2020-10-12 12:07

    反正这些东西赚钱的是真快,但是进去的也快,千万别步后尘,还是老老实实做人比较好

  • 7楼
    2020-10-12 11:50

    感觉还是擦边球,就看哪天长肥了

  • 6楼
    2020-10-11 19:45

    老老实实守法公民

  • 5楼
    2020-10-11 18:29

    还是看后台硬不硬?

  • 4楼
    2020-10-10 23:08
    日天小子

    赌博肯定不行 南京那边抓过房卡模式的新闻可以看看

    1

    刺激!!!

  • 3楼
    2020-10-10 23:08
    anlfi

    棋牌还真不一定能定性赌博罪,那像qq斗地主也能说是赌博了像之前的四川麻将都有文网文备案,只要是娱乐行为就是合法的,现在取消了棋牌一类的文网文就属于涉黑灰了量刑条件是看是是否以真实法定货币参与赌博的行为以及平台是否存在以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渠道所有环节里面只有提供结算环节才能叫做犯罪

    1

    很好理解,核心就是用户是不是在赌博!

  • 2楼
    2020-10-10 14:56

    棋牌还真不一定能定性赌博罪,那像qq斗地主也能说是赌博了 像之前的四川麻将都有文网文备案,只要是娱乐行为就是合法的,现在取消了棋牌一类的文网文就属于涉黑灰了 量刑条件是看是是否以真实法定货币参与赌博的行为以及平台是否存在以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渠道 所有环节里面只有提供结算环节才能叫做犯罪

  • 1楼
    2020-10-10 13:33

    赌博肯定不行 南京那边抓过房卡模式的新闻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