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T00ls法律讲堂第三十七期】

2020-10-26 15:59:19 4 1683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参考案例:2016年,被告人关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平台与网名“网赚大神”(另案处理)联系,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关某某向“网赚大神”提供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帮助收取资金并将所收资金转至指定账户内,“网赚大神”按转款比例支付被告人关某某报酬。被告人关某某明知“网赚大神”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先后向其提供本人及亲属实名认证的多个微信账户,帮助收取被害人苗某、武某、金某、周某4名被害人被骗财物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规则提要: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支付账户并代收付资金的,视为未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观点:被告人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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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昊律师54篇文章193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评论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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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楼
    2020-12-3 00:16

    感觉只要找到了,总有适用的条款

  • 3楼
    2020-10-29 00:36
    t00ls九鸟

    是不是那些第四方支付平台也会按照这个来进行处罚和量刑

    1
    anlfi

    大的第四方水深的很背后都是四大行(用来逃避央行监管)而且还依托支付现金流做借贷(冻结的钱一分钱不少交给公安国库 中间这段时间靠高利贷赚钱 不涉及任何违法)现在执法一般不会动第四方,而是主动利用第四方钓鱼来指认确定冻结资金以及证据链哪怕真的起诉也不会定协助犯罪一定是金融犯罪这条法律还有主观条件是"知道是犯罪行为"

    2

    感谢大佬~受教了~

  • 2楼
    2020-10-28 12:27
    t00ls九鸟

    是不是那些第四方支付平台也会按照这个来进行处罚和量刑

    1

    大的第四方水深的很背后都是四大行(用来逃避央行监管)而且还依托支付现金流做借贷 (冻结的钱一分钱不少交给公安国库 中间这段时间靠高利贷赚钱 不涉及任何违法) 现在执法一般不会动第四方,而是主动利用第四方钓鱼来指认确定冻结资金以及证据链 哪怕真的起诉也不会定协助犯罪一定是金融犯罪 这条法律还有主观条件是"知道是犯罪行为"

  • 1楼
    2020-10-27 16:50

    是不是那些第四方支付平台也会按照这个来进行处罚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