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之网络隐私权【T00ls法律讲堂第十四期】

2017-06-04 22:25:19 25 10939

网络隐私权的主流定义为“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在网络中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犯和泄露(包括知悉、搜索、复制、诋毁、公开以及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

网络安全法之网络隐私权



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网络隐私权的主流定义为“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在网络中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犯和泄露(包括知悉、搜索、复制、诋毁、公开以及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根据概念,我们不难看出,网络隐私权实质是隐私权衍生权利,只是权利所属的环境不同,在民法中也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网络隐私权只要有三部分:网络信息资料、网络生活安宁以及网络领域不受侵害此三部分。

二、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与推广,网络开始越来越多的影响人民的生活,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各种侵犯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的事件也层出不穷,由于此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对此,201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携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开始施行,更好的保障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这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从此打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侵犯网络隐私权有以下几种责任形式:首先,停止侵害,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一直持续时,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同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此外,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均可以在诉请中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在裁判时,也会依据对受害人造成的两方面损失的大小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另外,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给受害人产生了负面的社会评价或者对其正常生活产生了影响,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最后,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2. 刑事责任
  当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时,以刑法的威慑力减少乃至避免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事件的发生。其中《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即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行政责任
  对于相关企业和个人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即使没有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对于相关企业还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作者: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蒋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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