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的法律后果【T00ls法律讲堂第十二期】

2017-02-16 10:18:25 26 10102

网络传销往往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以电子商务、招商、创业等为幌子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下线牟利的本质,同时发展会员也是网络上进行,各自使用的夜都是假名或者代号,通过各类聊天工具来完成工作沟通。但当会员发展到一定规模,风险即将产生,一旦返利出现资金困难或者经营者恶意卷款潜逃,这座金字塔就会立刻崩塌,于是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首先向各位司机们拜个晚年,近日,身边一起购物返点的传销骗了我丈母娘两万元钱,深感痛恶,在此先不爆这个传销平台,只给各位讲一讲网络传销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相比线下传销,网络传销往往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以电子商务、招商、创业等为幌子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下线牟利的本质,同时发展会员也是网络上进行,各自使用的夜都是假名或者代号,通过各类聊天工具来完成工作沟通。但当会员发展到一定规模,风险即将产生,一旦返利出现资金困难或者经营者恶意卷款潜逃,这座金字塔就会立刻崩塌,于是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我过现行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等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一句,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介绍:网络传销在发展下线的过程中,不受具体地点的约束,涉及的范围更广,此外,网络传销大多是打着互联网经济的幌子,炒作一些最新的经济概念,来给参与者进行洗脑,更具有迷惑性。

案例:南通e网商务(www.enet999.com)网络传销案

被告人张某、陈某、刘某三人利用这一平台,自称全球500强所属工资,举着全球最先进的循环上午增值平台的旗号,大肆进行网络传销,招募会员,变相收取入门费用,并设定服务津贴、管理津贴、销售津贴、重复消费、分红等奖励方式,激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仅仅半年的时间内,共计发展下线会员74层,2.4万余名,收到各地会员汇入资金1234万元,返利给vip会员799万元,除去其它各项开支,三人分别获利高达60万、120万、60万元。

当然随之而来的判决为三人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金12万元。

最后算一算,这个违法成本是有多高!

关于作者

徐昊律师54篇文章193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评论26次

要评论?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 6楼
    2017-2-16 11:16

    大传销都是有zf、富商参与的,各种合影、入股,从金额上看几百万是一个代理人,那几个判5年的真的赚到了,估计他们干别的还搞不了啥钱,大头怎么可能被抓,万一有plc大佬参与呢。。。,那么多高利贷公司的钱从哪里来的。。。

  • 5楼
    2017-2-16 11:10

    我一直觉得,朋友圈的微商也算是一种传销行为

  • 4楼
    2017-2-16 11:08

    这种传销跟直销差不多了,话说这种没有涉及几亿的都是小打小闹的,有些已经很难分辨了

  • 3楼
    2017-2-16 11:05

    我很想在生活中碰到传销。

  • 2楼
    2017-2-16 10:37

    人都应该有个底线。

  • 1楼
    2017-2-16 10:31

    不没收违法所得的话,最后罚12万是不是进去五年出来还有盈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