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诚可贵,加班需谨慎!【T00ls法律讲堂第二十五期】

2019-10-24 16:51:23 59 5286 2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今日1024程序员节,徐昊律师谨以此文祭奠猝死的码农和码农逝去的青春。

猝死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对加班时间,劳动法同样作出限制,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处理情形之一:认定为侵权(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

1、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程序员加班的原因与公司的开发需求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程序员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公司在程序员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2、责任分配上考虑公平责任原则。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程序员个人身体素质(头发可以说明些问题)、身心调整(长期单身等)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个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所在单位对程序员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2018)苏06民终1018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国家设立工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故以强制性条文规定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必须依法执行工时制度。联泷公司安排职工长时间加班加点,忽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基本义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导致了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潜在风险。员工加班后返还宿舍后猝死,损害的后果已在风险范围内发生。因此,虽然本案中无确切的医学证据,但是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法律价值取向出发,基于公平的原则,损害后果应由风险的制造者承担,除非工作单位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本案加班行为与猝死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予以认定。原审法院认定其间的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其他原因,认定工作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20%理由:本在猝死前的一个多月,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被告在员工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论证原告的加班行为和猝死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加班、猝死这个过程的紧密度,同样无法排除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院综合本案中吴新华的就职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对吴新华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处理情形之二: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另一类是视为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视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案例】 (2018)鲁0102行初569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从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在被告并无其他证据排除王某突发疾病与其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连续夜间处理业务无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王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注意将工作带回家的情形: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长期加班的基础一定是个健康的身体,家人在等你回家!

既然加班了,那一定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班费

程序员放弃休息,天天加班。

不是因为没有女朋友,而是因为想找女朋友

所以加班完成任务,获得更高的报酬,从而提升约会的档次。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计算公式:

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公式说明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1.75基数的来源:《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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