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来学习最相关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T00ls法律讲堂第二十九期】

2020-06-12 10:40:38 24 4210 2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乡亲们好,今天给各位说的罪名老厉害了,如果你不知道不认真看,你可能会被盘的!!!!估计在看的你或多或少都有经历过,真的,连老夏也差点被乡亲们给坑进去,最多一炮的时间,来学习了解一下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看到帮助这个词,你大概知道了,圈子不大,总有一些信息网络犯罪有关的朋友吧?朋友总有方方面面的事情来找你帮忙吧?碍于面子或者为了票子,你也就伸出援手了吧?

那就对了,稳住,注意细节......

来看看法条先: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乡亲们,小板凳坐坐好,瓜子、香烟、矿泉水备好,待我先举两个例子说来:

一、夏老师是江湖老郎中了,深得圈内人士的爱戴,很多圈内人士都希望夏老师带一带拉一把,夏老师也很同情这帮小伙子,又担心法律的制裁。但是活人不能被尿憋死啊,夏老师觉得身边那么多资源,自己不敢干,总有不怕死的小伙子啊,那就发挥一下凝聚力建个群,把小伙子们都组织起来,他们自己干黑产,我不干,不就没事了嘛,让他们自己在群里互相对接。但组织起来干啥呢,夏老师想着,现在干点黑产,都离不开数据啊,特别是个人信息这一块,是个香饽饽,那就拉个群,专门给小伙子们在里面交易信息吧,指不定以后重操旧业的时候,还需要他们帮忙的。

二、鸡哥大家都知道,泡妞这一块是个绝活,因为这个也吸引了很多粉丝,鸡哥也很豪气,为了兄弟们的精神文明建设,也拉了一个群,专门给狼友兄弟们提供一个约炮的交流圣地,同时炫耀一下自己的战绩,狼友们也在群里通过各类动作电影,无论是自导自演的还是被人的,大家就这么互相交流,互相炫耀,互相学习。

这里大家需要参照《解释》的内容来认定够罪标准: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OK,以上两个,大家可以看到,夏老师和鸡哥都分别建了一个群,夏老师的群是用于群成员互相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夏老师自己并未参与买卖行为;鸡哥的群是用于群成员发布浏览动作电影的,鸡哥自己参与了发布视频。

那夏老师和鸡哥有什么区别吗?????

两位都满足刑法第287条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鸡哥同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针对鸡哥需要选择一个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诸如此类的行为,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高刑是三年,所以往往都是按照另一个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分......................割........................线...................

接着看,287之二,这是大家普遍遇到的,你可能在某方面有点技术,或者有点关系,甚至你自己就是从事某个重要环节的生意,比如支付、IDC行业的乡亲们,做正规业务,利润小,竞争大,这上有老下有小的,看着圈内黑产每日花天酒地,夜夜做新郎,自然羡慕啊。那怎么办呢,要不胆子肥一点吧,既然富贵险中求,那就走你!!!!!!!!

(不要以为别人犯法,你只提供你原有的服务就没事!)

直接安排法条,自己参照: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屡教不改)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不接受监督)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那么贵的价格绝对可以认定你主观知情,价格便宜的不好这么算)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注意“专门”这个词,目前有争议)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偷偷摸摸的,可以认定你主观故意)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主要就是允许他人匿名或隐藏删除他人网络痕迹)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了,来来来,一口水的功夫,再来个重点:

是不是以为真正做坏事的那波人没被抓,自己就一定跟着安全了,千万不要误会,法网恢恢不漏你..........

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上面看不明白?简单举个例子娱乐一下

老夏:监管部门领导
木易:做IDC的
段段:做DSP的
吴宇哲:做聚合支付的
笑忘:做色情播放器的


笑忘开发了小魔头播放器,专门提供色情视频,会员只需充值30块钱,可以免费观看一个月。笑忘为了运营需要的各个环节,联系了段段给他提供流量做推广,联系吴宇哲给他支付接口,让木易给他提供IDC。某机关经过巡查发现了这款小魔头播放器,溯源到了木易这边。

老夏通知木易,说:小伙子,我们发现几个IP有问题啊,是你那边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木易说:大哥,没毛病啊,我这个就是正常用户买的VPS做个人网站的。然后随便提交了一些材料过去,后来因为很多客观 因素,该事情暂时停一段落。起诉木易按照高于市场价一倍的价格收取了笑忘的费用。

段段呢,和笑忘关系比较好,就要跟笑忘走CPS,笑忘这个重感情,说就按照CPM结算,保证段段有的挣,毕竟支付通道不稳定,到时候亏了算自己的,于是段段就按包站的方式提供了价值十余万元的量。

吴宇哲在支付公司安排进件审核,估计帮笑忘弄了四件套开了户,大概流水走了三十余万元。

结果老夏加大追查力度,把这波人都抓了,请问这波人分别构成什么罪???????

关于作者

徐昊律师54篇文章193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评论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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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OP1
    2020-6-17 15:28

    自古以来都是制定法律简单执行难,新法司法实践不足没必要定是否帮助只要参与就有罪一律按照传播淫秽论处,从犯3-5年主犯10年以上,直接明了相当于这条属于从犯认定的补充条款,虽然量刑标准门槛低但实际处罚并不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最低只是罚金+保释就出来了还是太轻了容易出问题,有一个先入为主的因数定罪很关键,虽然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一般不会定这个罪

  • 24楼
    2023-5-21 02:02

    只是看想不想抓

  • 23楼
    2020-9-22 19:02

    这些内容我每天都会跟着念,一定不忘教导

  • 22楼
    2020-7-4 15:18

    反正笑忘 肯定是色情传播

  • 21楼
    2020-7-1 11:16

    遵纪守法,良好公民

  • 20楼
    2020-6-17 15:28

    自古以来都是制定法律简单执行难,新法司法实践不足没必要定是否帮助只要参与就有罪 一律按照传播淫秽论处,从犯3-5年主犯10年以上,直接明了 相当于这条属于从犯认定的补充条款,虽然量刑标准门槛低 但实际处罚并不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最低只是罚金+保释就出来了还是太轻了容易出问题,有一个先入为主的因数定罪很关键,虽然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一般不会定这个罪

  • 19楼
    2020-6-17 15:07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18楼
    2020-6-17 14:53
    crow4

    切记数量金额圈重点,要考

    1

    干脆不要碰这些事情最好哟

  • 17楼
    2020-6-17 14:53
    鲁人甲007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偷偷摸摸的,可以认定你主观故意)光这一条感觉就够好多人吃一壶了哈哈

    1

    是的,所以意识形态上要正,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 16楼
    2020-6-17 14:52
    dp_test

    结尾的题目略有难度

    1

    主要我描述的不够细,供大伙讨论玩玩的

  • 15楼
    2020-6-17 14:51
    Cr3ek

    “最多一炮的时间,来学xi了解一下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咱也不懂啊,咱也不敢问笑忘属于传播淫秽视频了,按照传播淫秽视频判;段段那个cps获利10余w了,他跟笑忘关xi好,推广内容他也不可能不知道,情节严重了。吴宇哲流水走了三十余万元,用四件套隐匿踪迹,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木易IDC高于市场价,还被监管部门告知过,应该也属于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完了,都情节严重了。。。

    1

    厉害厉害,遇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就要具体分析了

  • 14楼
    2020-6-17 14:50
    xufan

    笑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吴宇哲 非法利用公民信息 ?,段段 木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请律师揭晓 揭晓答案

    1

    起诉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的,这个给大伙看看聊聊的!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

  • 13楼
    2020-6-15 09:29

    这个可以了解一下

  • 12楼
    2020-6-14 22:50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是不抓,时候未到~

  • 11楼
    2020-6-13 12:19

    法律科普,还是要了解一下

  • 10楼
    2020-6-13 11:49

    笑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吴宇哲 非法利用公民信息 ?,段段 木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请律师揭晓 揭晓答案

  • 9楼
    2020-6-13 00:13
    Naruto

    感觉不要范大事一般都木事

    1

    可都是把柄啊,想抓你还不容易,只是目前不想抓,有事的时候都晚了

  • 8楼
    2020-6-12 19:25

    3年到7年

  • 7楼
    2020-6-12 17:20

    切记数量金额圈重点,要考

  • 6楼
    2020-6-12 14:25

    感觉不要范大事一般都木事

  • 5楼
    2020-6-12 14:15

    如果真的严格来定的话,感觉搞安全的没一个能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