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之不正当竞争2【T00ls法律讲堂第三十一期】

2020-10-09 16:42:24 4 1839

公司向自己用户发送其它公司产品不利或负面的信息,如果没有证据支持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参考案例:北京网路公司在“安全之星VRV”软件销售服务中,在客户填写电子邮件地址时会出现sohu游戏极不稳定,经常收不到本站发出的邮件,请不要使用sohu邮箱的提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974号



规则提要:公司向自己用户发送其它公司产品不利或负面的信息,如果没有证据支持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观点:北京网路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搜狐公司的sohu邮箱极不稳定的事实,故北京网路公司向其用户宣城搜狐邮箱极不稳定的提示,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了北京搜狐公司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北京网路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www.softreg.com.cn上发布含有提示用户不要使用@sohu.com邮箱内容的信息;
(二)北京网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softreg.com.cn上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同位置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得少于30天,在刊登之前必须通知法院,且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的申请在sohu/搜狐网站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网路公司承担;
(三)北京网路公司赔偿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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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昊律师54篇文章193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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